苏振伟
2020-11-10 11:04:01
      苏振伟,男,1974年8月出生,中共党员,辽源市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副主任。
      “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自从事检察工作的第一天起,苏振伟便将这句话牢牢刻在心里。他始终坚持严格执法、规范执法,较好地完成了本职工作,先后办理了辽源有较大影响的钱炳旭等19人非法集资类犯罪,刘福、张洪芳等5人贩卖毒品案等一系列大要案件,取得了较好的社会和法律效果。
      翻开苏振伟的工作履历表,不禁让人眼前一亮,多年来,他先后办理各类刑事案件359件777人,其中共办理审查批准逮捕案件213件442人,办理一审公诉案件82件206人,办理二审抗诉案件10件38人,办理上诉案件11件24人。在依法公正办案的同时,他积极采取举办听证会等形式接受监督,提高司法办案的公开化、透明度,使得更多的相关人员了解案件的办理情况以及检察机关最后做出此种决定的原因,提升检察执法的公信力。
      2019年3月至9月,苏振伟办理了犯罪嫌疑人刘福、汤周、张洪芳、侯凯、于宏超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一案,经过认真细致的工作,使该案件最终达到了移送起诉的条件,成功起诉到法院并全部作出了有罪判决。2020年,他带领经济犯罪工作组办理了一起特大非法集资的经济犯罪案件。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他多次接待反映诉求的集资参与人,向其做好释法说理工作。截止到案发,该案件累计投资人数1854人,涉案资金342,851,000.00元,损失人数共计1046人,实际损失69,562,562.00元。为了进一步挽回参与人的实际损失,他放弃节假日休息时间,反复向犯罪嫌疑人宣传法律政策,最终在成功追诉十四名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下,额外为参与人挽回经济损失80余万元。
       按照高检院及省院的统一部署,2011年6月,苏振伟带领另外两名干警赴西藏萨嘎县检察院工作,为当地检察机关提供资金、技术和人才援助。期间,他积极深入乡镇政府、学校及农牧民家中,与藏族干部同胞攀谈,了解他们实际情况,掌握了藏族同胞的司法需求。根据调研情况,针对工作实际提出了几点建议,得到了县院领导的充分肯定,并决定按照建议改进工作。
      “真是不知该怎么感谢检察机关的同志,顶着大雪到家里来看我,还帮我争取赔偿!”提起苏振伟,家住通化市的被害人梁某连连称赞。2017年,苏振伟办理了一起交通肇事抗诉案,案件中金某酒后驾车致一人重伤,一审判决后并没有对被害人进行任何赔偿。为了解被害人伤情恢复及医药费支出情况,他冒着鹅毛大雪赶赴通化市被害人住处实地调查。亲眼见到被害人目前仍旧时而昏迷、时而清醒,腿部骨折未愈,生活不能自理,而医药费已经花费70余万元。鉴于车祸给被害人造成的严重后果及被告人没有悔罪表现,经研究决定支持抗诉,使被害人得到了应得到的赔偿,也使得被告人得到了从宽处理,及时修复了被损坏的社会关系,达到了抗诉案件的最终目的及宗旨。
       2019年5月,苏振伟专门负责经济类犯罪的刑事检察工作,针对“老妈乐”、“钱多多”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涉案金额大、被害者人数多、案情复杂、取证难度大等特点,他率先在全省范围内制作《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基本证据指引》(以下简称《证据指引》)并交付侦查机关以辅助其侦查活动,方便公安机关在办理相关案件时能够更加明确哪些证据是需要的,从而减少退回补充侦查的概率,加快案件办理的速度,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办案效率。
      由于工作业绩突出,苏振伟先后被评选为全省“十佳”侦查监督检察官、全省检察业务尖子、省案件质量评查员等,多次被评为优秀公务员、优秀党员。所办理过的立案监督案件被评为全省“十佳”立案监督案件之首。记个人“三等功”;援藏期间被评为“援藏先进个人”;2012年获得集体“三等功”;2014年被省院荣记个人“二等功”,同年被评为全省侦查监督“办案能手”,2019年,2020年两次荣立个人“三等功”。辽源市“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